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设立登记条件:
  ①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②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设立登记程序:
  ①  申请人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  如实填写申请书,提交有关文件、证件;  
  ③  登记机关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④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设立登记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清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3、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①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  投资人身份证明;
  ③  企业住所证明;  
  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