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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北工商公听字[ |
2009]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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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绪领(字号名称:淮北市华辉农资门市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关于你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09年9月3日,我局依法对你门市部销售的标称美尔特蚌埠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梅娜施牌尿基高氮型复混肥料(含氯)进行抽样并送阜阳市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经检测,该批次复混肥料氧化钾及总养分指标按GB15063-2001及产品标识检验不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9月21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于你,你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你店内共库存与抽检样品同批次的标称美尔特蚌埠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梅娜施牌尿基高氮型复混肥料(含氯)10吨(20袋/吨),货值金额22000元。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拟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的复混肥料10吨;2、罚款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自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王志浩 王鹏 联系电话: 3058086
(印章) 二00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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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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