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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审查预警提示(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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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为进一步规范网上"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发布行为,根据《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整治互联网不良信息工作要求,淮北市工商局就本市互联网站发布"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发出如下广告审查预警提示: 非法"涉性"广告,是指含有性生活、性暗示、性病治疗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消毒类产品、性仿真器械等涉性产品的广告和提供性病治疗的医疗服务广告及相关信息。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通过以下形式发布(包括自行发布)上述广告。 1、利用网站首页、子频道的文字或图片链接形式发布; 2、利用搜索引擎以竞价排名等有偿方式发布; 3、利用含有产品功能介绍的商品展示形式发布; 4、利用博客、发帖、论坛、邮件等其他形式发布。 二、各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应当具备广告发布的经营范围。自行发布广告的,其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其经营范围。 三、各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广告时应当依法查验相关证明,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1、凡申请在网上发布医疗服务广告的,应当查验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照核准的内容和媒体形式进行宣传,不得擅自篡改其内容。 开设性传播疾病专业的医疗机构可利用自有网站发布性病治疗广告,但含有该内容的网站或网页不得链接到其他网站,也不得通过竞价排名方式在搜索网站醒目出现。 2、凡申请在网上发布含有治疗性病、改善性功能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应当查验企业生产经营证明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批准证书以及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及其核准内容,并严格按照《药品广告审查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核准的内容和媒体形式发布,不得擅自篡改其内容。凡未取得上述合法证明的,不得为其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 四、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交易的或者其他网上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网上销售上述商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网上销售药品的,还应当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其网站上除外包装、商品名称和价格以外对产品质量、功效、性能等介绍的内容均属于广告内容,应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五、各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应当加强对网上广告的检查和管理,凡被工商部门、药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非法涉性广告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删除违法网页。拒不删除和改正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将依法由通信管理部门关闭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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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二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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