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查预警提示(第4号)

 


各广告经营单位,工商局属各单位:
        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以下简称"上海世博会")即将开幕,社会各界对于上海世博会的参与热情日益高涨,在各类广告中使用世博会标志的情形日益增多。为进一步规范世博会标志在商业广告中的合法使用,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如下提示:
        一、在广告宣传中涉及使用世博会相关标志权利的,须提供使用者与世博局签订的有关许可使用协议或者经世博会标志管理办公室盖章确认的许可证明文件。
与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生产和零售相关使用世博会标志的,须提供使用者与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经营办公室签订的有关许可使用协议。
        二、上海世博会的赞助企业均有权按世博局许可的行业或产品范围使用上海世博会会徽和授权称谓。其中,上海世博会的全球合作伙伴和高级赞助商在授权行业享有使用世博会会徽与本企业标志构成的组合标志进行宣传的排他性权益,但是高级赞助商不得在其中国公司网站和腾讯网以外的互联网上使用组合标志。
        三、世博会特许经营企业除了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外(可留世博热线),不享有世博会标志使用权。特许零售企业可按照上海世博局的授权在门店装饰以及广告中使用世博会标志,但不得出现自身企业或其他企业和机构的商业元素。世博会特许商品广告,只能由世博会特许经销商在媒体发布。发布上述广告时,应当查验世博会特许经销商授权证明和世博会特许商品的证明。
        四、上海世博会门票销售机构是指与世博局签有门票销售指定代理协议或团队票合作销售协议从而取得指定门票销售机构身份的商业机构。门票销售机构有权按照世博局的授权使用上海世博会票务标志。
        五、上海世博会合作媒体在进行有关世博会的新闻宣传中,可以使用由上海世博会会徽与上海世博局授权称谓以及合作媒体徽记共同组成的标志,但使用组合标志时,必须同时使用相应的授权称谓。合作媒体使用授权称谓及组合标志必须符合上海世博局的有关规定,并且仅限于在非商业用途中使用。
        六、其他参与世博会的企业,包括指定服务供应商、世博园区建设企业、向参展者推荐的服务供应商、园区商业企业、世博村商业企业、各类展馆的赞助企业等,未经世博局许可,均不享有世博会标志使用权,也不得将世博会标志字样与"战略伙伴"、"战略合作"、"赞助"、"合作伙伴"、"供应商"、"服务商"、"指定"、"特别许可"、"特别授权"、"评比"或"评选"、"征集"、"优胜"等字样一起使用。其中为主题馆、国家馆、国际组织馆和企业馆等各类展馆提供赞助的企业,可以根据和展馆签订的赞助协议的规定采用如"2010年上海世博会××馆赞助企业"、"2010年上海世博会××馆合作伙伴"的形式进行宣传。
        七、世博局拥有"中国馆"造型作品的著作权。未经世博局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中国馆"图样。
        八、世博会门票、特许商品等系含有世博会标志的商品,将其图样用于商业广告属于为商业目的使用世博会标志的情形,需要提供本提示第一条所述的许可证明文件。
        各广告经营单位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世博会知识产权内容的广告时,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查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世博会标志的备案信息、上海世博会赞助企业信息等可在上海世博会官方网站(www.expo2010.cn)上查询。市工商局对非法使用世博会标志的相关主体将依法查处。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